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74号当事人:吉拇恩机械主轴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111930895
当事人委托上海宝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1516823,申报传动主轴等4项货物。
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另有10项进口货物未申报,分别为:
调心球轴承2000套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2101000
实际总价为CIF36500欧元;
调心球轴承481套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2101000
实际总价为CIF17441.06欧元;
角接触轴承8套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2103000
实际总价为CIF2921.28欧元;
角接触轴承37套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2103000
实际总价为CIF2286.6欧元;
离合器5个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3600090
实际总价为CIF298.2欧元;
离合器100个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3600090
实际总价为CIF6354欧元;
离合器50个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3600090
实际总价为CIF7258.5欧元;
角接触轴承14套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2103000
实际总价为CIF2660欧元;
角接触轴承18套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2103000
实际总价为CIF1602欧元;
传动主轴1个
实际商品编号为8483109090
实际总价为CIF8767欧元
经海关核定,上述未申报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623032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35882.3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35882.3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