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天津新锐拓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1〕0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1〕004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天津新锐拓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12079609JH
法定代表人:王泽燃
住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326
当事人委托上海展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尼日利亚牵引销、轴承等一批货物,申报价格共计FOB 11723.2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10003372106。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FAG”商标的轴承10套,标有“SKF”商标的轴承737套,货值共计人民币67679元。对于上述货物,“FAG”商标权利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SKF”商标权利人瑞典SKF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轴承10套上使用的“FAG”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FAG”商标一致,出口的轴承737套上使用的“SKF”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KF”商标一致,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FAG”商标的轴承10套,标有“SKF”商标的轴承737套,并处罚款人民币676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