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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付款方式最有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30  浏览次数:182
  正确认识付款方式,既考虑付款方式本身的情况,也考虑付款以外的因素,选择最合适的付款方式,而不是最“保险”的方式。 

 

很多出口企业在谈到付款方式时都认为,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是对出口方最有利的,甚至有些企业还硬性规定,出口业务非信用证不做,把信用证当作对外成交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这些付款方式是不是真的具有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功效呢?实际情况值得商讨。

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只占10%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出口商对国际市场的进一步了解,为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能向外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方式,出口商是否也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对于付款方式的原有认识呢? 

付款方式并非“保险工具”,有利的付款方式不仅要适合具体的出口商和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还要考虑到真正影响收汇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合同的其它条款、执行合同的各个环节等综合因素。 

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人常将自认为有利的付款方式如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 

但是这种想法过于天真。仅以信用证为例,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进口商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要求非常严格,常常是议付单据中的一个小小的不符点,就可以招致开证行的拒付,进口商或开证行便可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出口商。 

再则,按照ICC500,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开给收?益人(出口商)的付款承诺,只要单据齐全,保证付款。因此,出口商能否顺利取得货款,除了要承担开证人(进口商)的风险,也要承担开证银行的经营风险,于是产生了“信用证保兑”的需要。 

信用证保兑所涵盖的功能,是当开证银行倒闭或汇不出钱时,由保兑银行来承担付款义务,至于针对单据瑕疵造成的拒付并不在保兑的求偿范围之内。出口商如果担心开证银行没有履约付款的能力,寻求保兑当然会比较合理。但根据经验显示,信用证议付时遭遇的拒付,99%并非银行付款能力出问题,而是由于单据有瑕疵,或者说是开证人故意挑剔单据。在这种情况下,保兑银行当然不负责任。 

至于保兑费用则可由开证人或受益人负担,这要看信用证怎么规定。在费率方面因各银行对各地区、各国家风险认定不同,价码也随之有很大的差距,有低至0.25%,也有高至2.5%的,相差有十倍。因此,信用证保兑成本非常高。 

“这说明一个问题,收汇安全的关键是交易对象的选择及在各种条件下各种交易方式的灵活运用。”上海海外进出口公司总裁沈迦得先生这样说。上海海外进出口公司是上海实业集团的成员单位,1999年出口总额近4,000万美元。沈迦得先生从事外贸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对外贸易经验。他认为,不重视业务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不强调业务工作中的服务理念、不去了解与把握各种变化,而只是将所谓有利的付款方式作为救命稻草,是无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获得成功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 

试想,若买方有真正的需求,出口商也积极供货配合,双方交易就没有不成功的道理,这时候,信用证只不过是双方的一张交易凭证罢了。“有时候也在想,什么时候交易双方可以不要合同,不要信用证,也能做生意,这也许可以体现一种商业文明的进步。”沈迦得先生最后说。 

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多种多样,但却有不少出口商认为,对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记帐(open account)等,而分期付款(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是最差的出货条件。以这样的观点看来,似乎是争取到预付货款或是L/C即期就等于收汇有了确切的保障。 

上述说法现已开始受到挑战。中国出口商早期的对外贸易业务,大多是采用信用证结算,然而,伴随着资讯、交通的飞速发展与跨国经营的兴起,这种交易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李健女士介绍说:“以前中国的出口商对国外市场还不是很了解,为保险起见,采用L/C方式的情况较多,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商对外交往的增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的越来越多。” 

目前,在该行结算的出口货物总值中,电汇和银行托收占了约70%,只有约30%以信用证结算(在内陆地区这个比率要高些),并且非L/C结算所占的比例呈现出逐渐增大的趋势。上述数据反映了当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交易的比例明显要高出许多。 

李健就此现象分析道,在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三资企业居多,这类企业的总部设在香港或海外其它地方,如此,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发生的交易往来不会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同时,随着买卖双方通过不断业务交往,在对交易伙伴的资信状况、交易群体或有关市场行为有一定了解之后,由此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关系也对付款方式的变化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出口商在考虑如何保证收汇安全的问题上,已不仅仅是考虑选择哪一种付款方式,而是要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确定自己要选择的付款方式,综合考虑和评价与交易方的关系性质以及如何更合理地运用相应的交易条件,这是出口商需要重新检视的重要观念和业务行为。 

在实际的业务工作中,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取决于具体业务所处的具体情况。比如,中国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天津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经常造成货物压港、压仓。为解决这个问题,可在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情况下使用银行托收或电汇方式或其它更为简便的方式予以结算 

如果对交易方不了解,而要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话,那么,就需要了解和比较香港中转银行所能提供的相关服务,以选择最有帮助的一种。例如,香港某?银行就推出了专门针对台湾省开往大陆的信用证的服务项目,台湾省开出的信用证在该银行香港总部审核密押后,不用经过转开,就可直接通过该行在大陆的各地分行(在大连、广州、上海、深圳、厦门和珠海设有分行)直接通知受益人,各地分行的业务范围覆盖了大陆所有的地区。单证的议付也可通过同样的程序进行,大大缩短了单据议付中转时间。该行珠海分行国际结算部经理介绍说:“按正常情况,单据自议付之日起转到台湾省,在5个工作日内就可完成。对受益人所收取的费用也只有26美元的通知费。” 

对于欧美一些国家的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因此,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李健介绍说,目前欧美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越来越多(近80%)的交易都乐于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即使接受L/C付款,也会要求30天或60天期,另外,以记帐、D/A、T/T等方式付款也很普遍。 

相应地,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这种结算方式逐渐流行起来。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利用商业信用(如托收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和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李健说:“保理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据介绍,迄今,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这项业务。1998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额达到了5,000亿美元。而在整个保理业务量中,美国占21.1%,意大利占17.2%,英国占14.2%,法国为10.5%。 

但是,对于非洲、东欧、南美等一些国家,采用上述方式却要谨慎。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各种付款方式给出口商带来的利弊得失,主要看出口商怎样加以运用。出口商若是基于融资的考虑,采用信用证结算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不妨多加利用;但若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虑,则应该跳出信用证万能这个习惯性思维,多在谨慎选择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于验货、运货、交货等各环节管理上下工夫,不必在文件里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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