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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FA 普惠制产地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4  浏览次数:184
  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证明书使用的文种为英文或法文,但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1、货物运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该栏目内容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
  2、货物交给(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应填写给惠国内的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税同盟,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3、运输工具及航线: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等)及方式。如果是转运,也应列明,并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4、仅供官方使用:签证机构在需要时加注内容。
  5、项目号:以品名为依据,填写"1………N",只有单项商品时,一般填写"1"。
  6、唛头及包装编号:此栏应与INVOICE栏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无运输标志时,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应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保持一致,在内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结束符号,以防伪造和添加。
  8、原产地标准:按背面注释内容填写。
  9、毛重或其它数量: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
  10、INVOICE号和INVOICE日期:与INVOIC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11、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注明签署地点与日期,不得早于12栏日期。
  12、出口商申报: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
  1、  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
  2、其他: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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