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范围看,信用证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下降幅度约为2%。而我国作为全球加工生产中心,贸易量持续上涨,因而信用证的使用也相应增加。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仍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使用者需要很好地学习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修订及时调整其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为此,笔者对UCP600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讨,分析了其较之UCP500所作的重要变动,以便在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UCP600的条款。
一、UCP600简介
历经国际商会UCP600小组3年多的修订工作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600)已经问世。这次修订对UCP500进行大幅改动,将原来的49条条款调整、增删为现有的39条格式编排参照I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不论是在逻辑安排、名词术语或是各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更为清晰明确的解释。在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全面地回顾了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及决定,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条款;力求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在06年10月的ICC秋季会议上,各国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代表对UCP600予以表决,表决获得通过。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UCP600较之UCP500的实质性变动
(一)结构和逻辑方面
UCP600在结构上主要借鉴ISP98的形式,弥补了以前UCP500条款次序排列上存在的不足。在“第二条定义(Article2Definitions)”及“第三条释义(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中,集中归结了概念和某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把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使全文变得清晰,并补充了一些UCP500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从各关系方的定义来看,其责任和义务没有实质变化。但相比UCP500,UCP600在一些用词上更加清晰和简洁,并补充了数个UCP500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这方面的调整对于企业,特别是涉足信用证业务不多的企业来讲,是一项有利的举措。因为这将更便于学习,即在入门阶段便可以很好地把握其内容。在研读UCP600的过程中,明确惯例对各当事方及各种术语的定义,才能更准确地把握信用证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从这一改变还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已注重以统一解释来减少争议的发生,并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
UCP600在全文结构上的另一个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UCP500原来分散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这一点同样会大大方便使用者。当进行业务处理时,如果对某一环节不太清楚,使用者可以很方便地在UCP600中查到相关的系统的规定,这比从UCP500散落各处的条款中寻找要轻松得多。同时,在学习UCP600时,也可以较快地对某一环节有一个周详的认识。
在条款结构上,取消了7个组成部分的划分,精简为平列的39条款,比UCP500减少了10个条款。
(二)新增的名词及定义方面
UCP600在对UCP500修改中,出现了一些十分重要的新定义,例如“Banking Day”、“Complying Presentation”、“Honor”、“Nominated Bank”等,这些定义的出现,使得惯例的解释更为清晰简洁,并可以在条款的规定中达成统一明确的解释。
(1)Banking Day:UCP600明确指出,银行工作日不仅是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银行可以开展UCP600中所提及的与信用证有关的业务。即在此工作日内,银行是可以进行国际业务,做通知、议付或付款等行为的。这条规定使得兑付时间的计算更为清晰准确。
(2)Honour:在以往的UCP版本中,国际商会是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来分别解释银行的支付行为,这样的解释不够清晰简洁。而UCP600则在第二条中专门解释了“Honour”一词,即“兑付”的含义,这一含义概括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等支付行为,同时也就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除议付以外的一切支付行为。UCP600中“Honour”一词在解释银行支付行为时反复出现,使得条款的解释统一而简洁,可以看出国际商会认为,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其项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
(3)ComplyingPresentation:对于何为“相符的交单”,在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尚存在不少争议。本次国际商会专门解释了“相符”的含义,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并且在后面的单据条款中详细解释了各单据的制作。这样的解释有利于受益人更好地制作单据,同时有助于银行把握审单尺度。但“相符的交单”这一定义中虽提及了“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却并未明确指出所谓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即是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ISBP。因此虽然这一解释有助于减少信用证交单中单据问题引起的争议,但是有相当的灵活性,也可能会促进ISBP的进一步修订。
(三)单据处理的天数的变化
UCP600对单据处理时间较之UCP500作了较大改动。首先,UCP500中“合理时间”的概念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使用这一词语并不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同时,UCP500中各当事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由于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到多个当事银行,受益人收到款项的周期较长。而UCP600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有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将促使银行更有效率地处理信用证业务。
(四)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变化
UCP600第16条C款将拒付后开证行对银行单据的处理办法由UCP500中的2种增加为4种,分别为“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而UCP500第14条规定:开证行对于不符单据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其中新增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两种处理办法,为受益人在交单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而开证行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列出此条款,顺应了业务的实际需要,也将缩短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周期,减少了不符点争议的产生。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变化
UCP600可转让信用证的最大修改在于保护了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在UCP500下,可转让信用证有可能对第二受益人不利,特别是在第一受益人替换第二受益人单据时。而在UCP600中则规定,如果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时导致出现不符点,转让行有权在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予以修正的情况下,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一点无疑有利于第二受益人。
一、UCP600简介
历经国际商会UCP600小组3年多的修订工作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600)已经问世。这次修订对UCP500进行大幅改动,将原来的49条条款调整、增删为现有的39条格式编排参照I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不论是在逻辑安排、名词术语或是各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更为清晰明确的解释。在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全面地回顾了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及决定,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条款;力求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在06年10月的ICC秋季会议上,各国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代表对UCP600予以表决,表决获得通过。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UCP600较之UCP500的实质性变动
(一)结构和逻辑方面
UCP600在结构上主要借鉴ISP98的形式,弥补了以前UCP500条款次序排列上存在的不足。在“第二条定义(Article2Definitions)”及“第三条释义(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中,集中归结了概念和某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把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使全文变得清晰,并补充了一些UCP500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从各关系方的定义来看,其责任和义务没有实质变化。但相比UCP500,UCP600在一些用词上更加清晰和简洁,并补充了数个UCP500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这方面的调整对于企业,特别是涉足信用证业务不多的企业来讲,是一项有利的举措。因为这将更便于学习,即在入门阶段便可以很好地把握其内容。在研读UCP600的过程中,明确惯例对各当事方及各种术语的定义,才能更准确地把握信用证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从这一改变还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已注重以统一解释来减少争议的发生,并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
UCP600在全文结构上的另一个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简言之,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UCP500原来分散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这一点同样会大大方便使用者。当进行业务处理时,如果对某一环节不太清楚,使用者可以很方便地在UCP600中查到相关的系统的规定,这比从UCP500散落各处的条款中寻找要轻松得多。同时,在学习UCP600时,也可以较快地对某一环节有一个周详的认识。
在条款结构上,取消了7个组成部分的划分,精简为平列的39条款,比UCP500减少了10个条款。
(二)新增的名词及定义方面
UCP600在对UCP500修改中,出现了一些十分重要的新定义,例如“Banking Day”、“Complying Presentation”、“Honor”、“Nominated Bank”等,这些定义的出现,使得惯例的解释更为清晰简洁,并可以在条款的规定中达成统一明确的解释。
(1)Banking Day:UCP600明确指出,银行工作日不仅是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银行可以开展UCP600中所提及的与信用证有关的业务。即在此工作日内,银行是可以进行国际业务,做通知、议付或付款等行为的。这条规定使得兑付时间的计算更为清晰准确。
(2)Honour:在以往的UCP版本中,国际商会是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来分别解释银行的支付行为,这样的解释不够清晰简洁。而UCP600则在第二条中专门解释了“Honour”一词,即“兑付”的含义,这一含义概括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等支付行为,同时也就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除议付以外的一切支付行为。UCP600中“Honour”一词在解释银行支付行为时反复出现,使得条款的解释统一而简洁,可以看出国际商会认为,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其项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
(3)ComplyingPresentation:对于何为“相符的交单”,在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尚存在不少争议。本次国际商会专门解释了“相符”的含义,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并且在后面的单据条款中详细解释了各单据的制作。这样的解释有利于受益人更好地制作单据,同时有助于银行把握审单尺度。但“相符的交单”这一定义中虽提及了“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却并未明确指出所谓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即是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ISBP。因此虽然这一解释有助于减少信用证交单中单据问题引起的争议,但是有相当的灵活性,也可能会促进ISBP的进一步修订。
(三)单据处理的天数的变化
UCP600对单据处理时间较之UCP500作了较大改动。首先,UCP500中“合理时间”的概念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使用这一词语并不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同时,UCP500中各当事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由于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到多个当事银行,受益人收到款项的周期较长。而UCP600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有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将促使银行更有效率地处理信用证业务。
(四)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变化
UCP600第16条C款将拒付后开证行对银行单据的处理办法由UCP500中的2种增加为4种,分别为“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而UCP500第14条规定:开证行对于不符单据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其中新增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两种处理办法,为受益人在交单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而开证行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列出此条款,顺应了业务的实际需要,也将缩短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周期,减少了不符点争议的产生。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变化
UCP600可转让信用证的最大修改在于保护了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在UCP500下,可转让信用证有可能对第二受益人不利,特别是在第一受益人替换第二受益人单据时。而在UCP600中则规定,如果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时导致出现不符点,转让行有权在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予以修正的情况下,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一点无疑有利于第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