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是货代领到货物证明。这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向其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推荐的文件。FCR 和 B / L 之间最简单和最重要的区别是提单B/L拥有货物权,而 FCR 不拥有货物权。
1、提单B/L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B/L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而 FCR 不具有这一特点。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货单中向负责人交付货物的规定,或者按照指导员的指示交付货物的规定,或者向提单B/L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规定,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
2、FCR 的局限性:FCR 一般只在 FOB 价格条款和 EXW( 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出现,但提单B/L的使用不受限制。在 FCR 运输模式下,货物的购买者大多是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购买者,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数量大、周期长的特点。订单可能会多次发运,为了节省时间和运费,买方在签订销售和购买合同时通常需要 FOB 价格条款或 EXW 价格条款,毕竟,航运公司向大买方支付的运费比向普通客户支付的运费低得多。
3、银行承兑提单B/L和 FCR 的条件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第 30 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只接受运输银行签署的运输单据,这些单据表面上标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4、提单B/L与 FCR 的可转让性不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已登记提单B/L外,提单B/L和匿名提单B/L均可转让。可转让性是指提单B/L持有人可以通过在目的地提交单证而获得货物所有权,而不论此时提单B/L持有人是否是与货物托运人签订的销售和购买合同的买方。
与提单B/L不同,在目的地交货不依赖于 FCR 的传输,因为 FCR 没有与交货相关的固有属性,即可转让性。FCR 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付名为收货人的 F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