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对其出口的货物执行退(免)税政策: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2.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免)税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⑥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⑦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
二、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三、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