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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识别误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1  来源:中轴网  浏览次数:289
       转口贸易融资是指中转国银行向中转商提供的资金融通。轴承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转口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识别误区,

        转口贸易融资需求来源于中转商与出口供货商及最终进口商之间的交易结算方式。一般来讲, 转口贸易的结算方式有“先支后收” 和“先收后支” 两种, “先支后收” 对中转商而言需先垫付资金; “先收后支” 对最终进口商而言也需先垫付资金,若中转商或最终进口商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短缺,都将影响转口贸易的顺利实现,解决的途径则是加入银行信用,即通过先期开出银行信用证,满足中转商不先行垫付资金的需求, 同时根据最终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转商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最终进口商,并以收汇款来偿付信用证,进而完成转口贸易全流程。所以, 无论是“先支后收” 还是“先收后支”,一旦加入银行信用, 转口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均转变为先收汇后付汇的“先收后支”。

       转口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违约或信用品质潜在变化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有: 贸易纠纷、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善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有意占用银行资金或蓄意欺诈等。信用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主要有: 所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不全面或不真实、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没有准确判断、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变化缺乏了解、内部缺少有效的沟通、内部人员与借款人相互勾结、没有正确地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项目审批不严格、对融资资金及还款资金监控不严等。

       实务操作中, 对转口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识别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 开证与货权转移不对等。如一笔以转口贸易背景开立的90 天远期进口信用证项下,交易关系人主要是:信用证申请人即借款人中国大陆A公司, 信用证受益人即供货商香港J 公司, 最终进口商同为香港J 公司。进口租船提单显示发货人为韩国H 公司, 提单标示的货物通知方为香港J 公司。进口信用证到货港为中国某港口。上述信息表明, 该案例中交易关系人实际只有两人, 韩国H 公司和香港J 公司。借款人中国A 公司并未与生产国供货商即韩国H公司发生交易关系, 单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向为: 
       韩国H 公司→香港J 公司→中国A 公司→香港J 公司。从常理上讲, 若香港J 公司从韩国H 公司购货自用并无需将货权再做转移。由于货物买卖的实际交易人为韩国H 公司和香港J 公司, 货物所有权实际由香港J 公司控制, 即使货物流转途经中转国也只是过境贸易而已。所以, 该信用证项下银行叙做成中国大陆A 公司向香港J 公司进口购货再向香港J 公司出口的转口贸易融资, 明显有悖转口贸易内涵, 这不是真实的转口贸易融资, 而是香港J 公司委托中国A 公司代为开证融资, 融资需求来源于香港J 公司向韩国H 公司购货, 该融资行为应属银行信用额度的跨境变相借用。银行针对中国大陆A 公司的转口贸易融资, 实际用信主体是香港J 公司。该信用证的风险在于用信主体错位, 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无法对等。

       误区之二: 进口押汇与贸易背景不对应。进口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 进口商由于资金困难, 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 或者提供第三人担保,由银行代进口商垫付进口货款。进口商通过进口信用证项下货物销售偿还银行融资。转口贸易项下, 转口商具有两个角色, 先是进口商角色,后是出口商角色。进口押汇则是在进口后、转出口收汇前, 银行代转口商垫付进口货款, 还款来源于出口后的收汇款。

       实务中有这样一则案例: 2010 年中国大陆N 公司从韩国L 公司进口, 再转出口给香港G公司。2 月5 日银行为中国大陆N 公司开立了90 天远期进口信用证, 到期承兑日为3 月17 日、付汇日期为6 月1 日。2010 年3 月26 日大陆N 公司转出口收汇并随即结汇用于其他支付。2010 年6 月1 日,银行以向中国大陆N 公司滚动发放的期限为90 天的进口押汇垫付了上述进口信用证款项。该案例表明,进口押汇发放时, 转口商的角色早已完成向出口商的角色转换, 转口收汇后发放的90 天进口押汇, 已无对应贸易背景和还款来源。进口押汇业务中, 货物和货权在流程中是分离的, 货物的占有和处分由进口商进行, 押汇银行无论享有货物的所有权, 还是担保物权, 都不直接占有货物, 而货物或者货物转卖后的货款是清偿融资债权的最主要来源。

       该案例中, 银行针对中国大陆N 公司的转口贸易融资授信, 均采取“滚动式开证→承兑后出口收汇→收汇款结汇借款人支用→用进口押汇偿付信用证→用另一新证项下的收汇资金归还旧证押汇到期资金” 的方式来维护借款人资金周转, 存在较大信用风险。该信用风险一是来源于银行发放进口押汇时已无对应贸易背景, 相关法律追溯基础已不存在。一旦资金链断裂, 银行垫款风险将失去化解的法律依据。二是来源于信用证承兑后出口收汇资金的违规风险, 若转口贸易方式下的三方当事人联手利用开证行承兑的汇票押汇, 并将押汇资金在境外周转或汇回国内结汇使用, 不仅逃避外汇监管, 一旦融资用途不当或管理失控, 中转商开证行将面临被迫垫款甚至形成呆账, 信用证风险变为现实。
 
关键词: 轴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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