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承网浅谈在国际贸易中的五大专业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时间中产生的。为了避免在贸易中出现什么矛盾,轴承网告诉您在贸易术语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是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从实际作业来看,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与《通则》的FOB相近,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三、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在CFR方式中,卖方应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若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货物万一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四、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五、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注意这些专业术语中的问题,避免对公司或个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