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名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不适用本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2、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要求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境报关时,报关单应按如下规定填制:
(一)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原则上应先办理原货物退运出境手续。退运出境货物监管方式按“其他(9900)”申报,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免费更换的货物入境时,监管方式按“无代价抵偿(3100)”申报,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关联报关单栏填制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制无代价抵偿原因,退运出境货物报关单;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先办理进口手续后办理出口手续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
(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原则上应先办理原货物退运进境手续。退运进境货物监管方式按“其他(9900)”申报,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免费更换的货物出境时,监管方式按“无代价抵偿(3100)”申报,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关联报关单栏填制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制无代价抵偿原因,退运进境货物报关单。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先办理出口手续后办理进口手续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
3、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