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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的相关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221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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