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术语极大地方便贸易流程、明确买卖双方贸易权责,目前在国贸易中规定了十三种贸易术语。工业企业在对外出口产品时,巧妙选择贸易术语将可以企业减少责任、节约成本。
出口货物时,出口方多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这是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买卖双方拟使用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则应选用FCA、CPT和CIP术语。在我国,随着使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可以适当扩大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另外,对运输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运费开支的大小也有差异。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运费占货价的比重较大,对这类货物,出口应选用FOB术语。成交量的大小,也涉及运输安排的难易和经济核算的问题,因此,也要考虑贸易术语的选用。
港口的装卸条件上,各国均有不同,收费标准也多样,港口的装卸作业习惯也有差别。对于装卸条件较差、装卸费用较高和习惯上须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承担卸货费的港口,企业在出口时应采用CIF Ex ship’s h01d或CFR Ex ship’s h01d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