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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30  浏览次数:229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首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七)  国外供货商AQSIQ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
  (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三)  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四)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二)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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