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货物的放行是海关通关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海关特准外,进口货物在收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即可由海关签印放行。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申报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这就是说,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应该是甲海关监管结束后,由乙海关监管开始。因此,进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就会有两种不同的状况——放行即结关或者放行未结关。
一、进口货物放行条件
从收发货人的角度看,放行只是海关在有关报关单及运输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并将其退交收货人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应用现款缴纳(可使用多种支付手段),而且已经审核查验的货物必须在交验付税并得到纳税凭证后,才能放行。但是,为了加速验放,对信誉较好的纳税人,海关将允许在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基础上先予提取货物。此外,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一)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境的。
(二)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三)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四)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五)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手续
(一)签印放行。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货物的进口货运单据(如进口提单或运单)或特制的放行单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此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
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某项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实际进口的文件,一般在办完放行手续后由海关签发。
签发进口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属于进口付汇进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在办结放行手续后,出具一份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并在报关单的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交进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二)担保放行。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口手续,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