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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1  浏览次数:166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不可擅自外发加工。 

3.企业要安排专人(报关员或报核员)办理合同的审批、备案、核销以及台帐设立和核销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对遵守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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