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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的基本常识(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7  浏览次数:158

一、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三、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备哪些内容?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四、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各有哪些职权?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合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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