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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的发展及中国实际(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5  浏览次数:144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趋势

1.经营机构的私有化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业务两种。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人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十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大部分会由私营保险商掌握。

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得到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中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

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ECDG)是在1991年就把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的一个私营保险商,并且该局实行短期信贷部分私有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购买者必须要开展政治风险业务。而欧洲在这方面的进程已经是比较缓慢的了。在美国,以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为例,它向在全球近40个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美国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仅1996年就提供了112亿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险,比1995年增长30%。这些私营保险商认为政治风险业务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吸引人的。

2.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传统上,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从而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许多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连年亏损,面临倒闭,原因就在于此。

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

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人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通常是按风险性制裁来划分的。

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

3.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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