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的思考
在确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当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机构安排就出现了问题。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不合理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也不合理。
两家都有责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但两家都有可能没有全力办理。而人保公司作为非政策性保险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责成人保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是受当时的条件限制,在1989年,保险复业经营也不过十年时间,人保公司是最大、创办时间最久的保险企业。国家理所当然地会把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任务交给人保公司。
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建议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交由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除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块之外,还包括农业保险、存款保险。负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人员可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原来的工作人员组成。这样,既能避免二者的重复工作,又可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3)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的思考
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国家就没有必要规定企业对所有的贸易出口业务都要进行投保,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一国的国际贸易。在统保方式规定下,有的企业考虑到费用、手续的问题,就干脆不再投保了。可以说,外贸界要求改变现有统保方式的呼声还是很高的。当然,实行统保也有其优点,能使承保公司的业务风险分散,降低保险费率。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这不是说就一定要采用统保的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性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与此同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加强风险管理,政府还可适当地让保险公司制订与风险相适的费率。在原来的费率厘定中,保险机构是根据各国各地区的资信等级、风险状况及进口方的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外贸出口利微且全部业务都要投保的情况下,投保的费用就略高了些。
除了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使出口信用保险深人人心,保险机构应改善服务、开发新险种,使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的外贸出口保驾护航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