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提供上述文件和材料外,还须相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1)开展进出口料件处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开展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审批和应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经贸部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经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经营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商品分类和企业分类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B类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或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单位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虽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仍须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
这里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单位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单位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严禁无工厂、无工人、无加工设备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不法企业已加工贸易名义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3)单耗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进行审批。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4)返销期限
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合同的,要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以及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5)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
免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经营单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批准,方可将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补证。
(6)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转入企业在办理合同审批时除通常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转出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也就是转出和转入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