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七,填制(普通白色)
1、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