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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支付信用证的操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150

条件支付 信用证 (Escrow Letter of Credit)“Escrow”一词的由来,在英美法律中的涵义是指某人或企业将金钱或贵重财物,托放在银行或信托公司予以保存。其保存的办法:若是金钱,须在银行开立一帐户;若是贵重财物须办理保存手续。待规定条件成熟时,将金钱或财物立即交受让人并签署书面证书,这种有条件的支付证书称“Escrow”

为了达到外汇的收入和支出趋於平衡的目的,在 国际贸易 的实务中设计了条件支付 信用证 ”(Escrow Letter of Credit)

国际贸易 的实务中,首先由日本银行采用这种 信用证 Escrow Credit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亦称对转信用证。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译音表达其功能,称埃斯克罗信用证。于开立条件支付信用证时规定出口商(即受益人)凭条件支付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汇票,但汇票仅限在进口方的银行议付或付款,所得金额须以受益人的名义将款额存入进口方的银行并须开立专户保管帐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简称P. I. E. A/C。亦就是说,出口方出口合同货物,所得外汇,不能调走外汇,必须存入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此专户资金不得随便动用,存入银行这笔外汇,只能用于购买相同金额的货物,支付货物款额才能动用。所须款额是由P. I. E. A/C帐户中冲转抵销。

条件支付信用证(Escrow Letter of Credit)的特点,虽然是以平衡进出口交易的收支外汇为宗旨,但在具体的每笔交易时不可能作到收入和支出的外汇金额完全一致,对进出货物所收入或支出金额的差额作了规定,如一般小额贸易,采用条件支付信用证,收入和支出差额不得超过P. I. E. A/C帐户的1%,或规定不超过1000美元。若大宗贸易采用条件支付信用证,收入和支出的外汇差额可超过上述的规定,如何处理差额可视情况,由买卖双方谈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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