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要求见票时或指定或可以确定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书面命令。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汇票)。
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根据哪家银行何日开立哪一份信用证出具。
(2)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付款人;托收方式时,付款人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地, 并交付给收货人凭证。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 因而也卖方提供各项单据最重要一种, 所以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各项内容(如提单种类、收货人、货物名称件数、 目港、有关收取运费记载、提单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我国出口业务、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 凭此换取提单,也将均有同样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一式两份,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只要凭其一份提了货, 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倒签提单预借单托运人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行为, 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它们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一种正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种类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权利、 义务等方面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一种简化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被保险人权利、 义务等方面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效力。 但实际业务,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简称发票。它出口企业开立凭此向买方收款发货价目清单,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 收货、记帐、收付货款报关纳税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标志以及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装运地、目地等。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 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证件, 主要用途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生产国别, 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税率,有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 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 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分别用以证明货物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我国, 这类证明一般由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 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 但应注意证书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Memo) 包装单重量单商业发票补充单据。 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 以便进口地海关检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初级产品, 载明每件商品重量,有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国家某些产品, 特别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给予一种普遍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