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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轴网关于新广告法的重要公告(二)
发布日期:2020-07-11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要适用以下条款: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以下语言或者标示用语,包括但不限于:祖传、抑制、神丹、神仙、秘制、强力、神效、复方、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二)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四)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五)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缓解视疲劳;(6)辅助改善记忆;(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份;(23)改善皮肤油份;(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六)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条第1点的绝对化用语,还不能使用以下词汇,包括但不限于: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等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例子: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彩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用误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XXX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禁用语句和图案是中轴网法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得出,因汉语在不同的语境中词义的多样性,禁用语本身无法穷尽,仍需在实践中以相关法律、规则为依据,结合个案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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